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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
本文主要包含伤情鉴定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由轻至重可大致分为五小级、三大类,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能很快愈合,对人体健康完全没有妨碍的伤情。 其中包括: 1.头皮擦/挫伤。 2.面部挫伤及分别在2.0cm²、4cm以上的面部擦伤和面部划伤,眶内壁、鼻骨骨折及牙齿脱落或缺损及2颗以上的牙齿松动。 3.鼓膜穿孔及听力减退。 4.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 分别在1.0cm、4.0cm²、2.0cm²、5.0cm 以上的颈/四肢部/手部/体表的创口或者瘢痕、颈部擦伤、颈部挫伤、颈部划伤。 6. 肋(软)骨骨折及乳房擦挫伤。 7. 外伤性血尿。 8. 会阴部创、挫伤及外伤性先兆流产。 7. 四肢及手部关节、肌腱损伤。 8.足骨、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尾椎脱位,趾(指)甲脱落,甲床出血。 9. 无功能障碍的砍(刺)痕,Ⅰ°烧烫伤。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除框内壁、鼻骨、足骨、腕骨、掌骨、指骨及单根肋骨外的骨折、砍伤等都属于轻伤范畴,指的是人体的部分组织或者器官有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功能性障碍,但并不会特别影响日常生活。 其中包括: 1. 分别在4.5cm、5cm、8.0cm、10.0cm、20.0cm²、10.0cm²、50.0cm²以上的面部创口或者瘢痕、颈部创口或者瘢痕、头皮创口或者瘢痕、体表创口或者瘢痕、头皮撕脱伤、头皮缺损、体表撕脱伤以及达到体表面积6%的体表挫伤。 2.颅骨骨折及引发相应神经功能障碍(失语,智力下降,听力下降,视力下降等)的外伤性脑、脊髓损伤。 3. 鼻骨粉碎性骨折,颌骨、颧骨骨折及2颗以上的牙齿脱落。 4. 不能自愈的鼓膜穿孔及单耳听力障碍。 5. 眼部严重损伤及外伤导致的视力中度受损。 6. 舌骨、咽喉软骨骨折及喉或气管损伤。 7. 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8. 2处以上的肋骨及胸骨、锁骨、肩胛骨及骨盆的骨折。 9. 胃、肠、胆囊、肾、胰腺、脾等腹部脏器的轻度损伤及可恢复的功能障碍。 10. 直肠、子宫挫裂伤及阴道撕裂伤。 11. 外伤性难免流产及外伤性胎盘早剥。 12. 四肢神经、血管损伤。 13. 一手功能部分丧失。 14. II°以上烧烫伤达体表面积5%,呼吸道烧伤及轻度溺水、电击伤。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其中包括: 1. 分别在75.0cm²、30 cm²、200.0cm以上的头皮缺损、颈前增生瘢痕、体表创口或者瘢痕,达体表面积30%的体表挫伤,累计需手术治疗及有神经系统症状的外伤性脑损伤。 2. 轻度容貌毁损,眼球萎缩及7颗以上的牙齿脱落。 3. 单耳、双耳严重听力障碍(≥91dB HL、≥61dB HL)及平衡能力丧失。 4. 一眼盲目。 5. 甲状腺功能低下,呼吸困难及重度发声、吞咽障碍及血栓造成血管狭窄。 6. 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7. 需手术治疗的气(食)管、肺等的损伤,心脏损伤(心功能III级)。 8. 需手术治疗且后果较严重(如腹膜炎、肠瘘)的腹部损伤。 9. 需手术治疗的子宫、卵巢、尿道、膀胱破裂及重度排尿障碍。 10. 伴有畸形或坏死的骨折及四肢神经损伤致肌瘫。 11.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11. 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 12. 中度和溺水、电击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更详细内容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预览已结束,请登录阅读全文。 本文共33页,您只能预览前3页,下载后可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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