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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可降解葡萄酒包装材料 图 | wikimedia
最近,生物可降解塑料被推崇为 传统一次性塑料的替代品。
“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可堆肥” 这些名词可以用来描述 塑料产品的生物降解性能。
可惜,这些名词同样成为 一些行业和品牌进行 虚假宣传、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幌子。
对此,一些国家通过法律程序, (如在美国,有联邦法规和各州州法) 对这些名词的使用加以限制。
类似的可表明产品、部件或包装的 某种环境特性的文字、符号或图形, 统称为环境声明①。 【注】① 据 GB/T 24021-2001
我国需进一步规范环境营销声明
规范的环境声明,对于消费者分辨哪些是真正的可降解塑料,以及了解使用后该如何处理至关重要。那么,目前我国的环境声明规范还有哪些可改善的地方?
为有效防止不规范的环境营销声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技术委员会出台了四部标准 ISO 14020:1998、ISO 14024:1999、ISO 14021:1999、ISO 14025:2006,区分三种不同类型②的环境声明予以规范。我国则先后于 2000 年、2001 年、2009 年将其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弥补了我国环境营销市场无据可依的缺憾。
【注】 ② I型:不经第三方认证,由产品制造商、销售商等自行作出的环境声明,即自我环境声明(self-declared environmental claim); II型:基于第三方认证,并颁发许可证,授权产品使用环境标志证书的环境声明; III型:提供基于预设参数的量化环境数据的环境声明。
但问题在于: 一、尚缺少对环境营销声明的强制性标准或规定; 二、按照当前标准,塑料制造商、销售商等相关方可以不经第三方认证,自行作出“可堆肥”“可降解”声明。
声明应基于严密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发布了修订版的《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联邦行政法典》第 16 卷第 260 章,简称“绿色指南”)。
该指南以法规的强制效力,为市场营销人员提供细致的指导,以防止他们在宣传产品的环境特性时,因表述不规范,或有意含糊其辞、夸大其辞,而误导消费者。
让我们来看看“绿色指南”究竟如何规范可降解相关环境声明的使用。
《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 Guides for the Use of Environmental Marketing Claims
作出可堆肥声明(compostable claim)需遵循: 1. 或直接或含蓄地将产品或包装歪曲为可堆肥的(compostable),具有欺骗性。 2. 宣称某产品可堆肥,应以严密、充分的科学证据为依托,证明该产品的所有构成材料将在集中堆肥设施或家庭堆肥设施中,安全而及时③地降解为可用堆肥。 3. 在下列情况下,营销者应对可堆肥声明作清晰而具体的限定④,以避免形成欺骗: (1)产品无法在家庭堆肥设施中安全而及时地堆肥;或者 (2)产品在填埋场处置时不具环境效益。 4. 基于市政或商业堆肥设施有限,若在产品销售地区,相当数量的社区不具备这种设施,则营销者应作清晰而具体的限定。
【注】 ③ 及时:与其他共同堆肥的物料,如自然植物类大致同时,一般时限为一年。 ④ 限定性环境声明:通过解释性说明表述其限制条件的环境声明。
作出可降解声明(degradable claim)需遵循: 1. 或直接或含蓄地将产品或包装歪曲为可降解的(degradable)、生物可降解的(biodegradable)、氧降解的(oxo-degradable)、氧化生物降解的(oxo-biodegradable)或光降解的(photodegradable),具有欺骗性。下列条款亦适用于生物可降解、氧降解、氧化生物降解和光降解声明。 2. 营销者应对可降解声明作出限定,除非有严密、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整个产品可在一年内完全降解、回归自然。 3. 如果产品无法在(处置后)一年内完全降解,则作不加限定的可降解声明具有欺骗性。对于可能在填埋场 、焚烧厂或回收设施中处置的产品,作不加限定的可降解声明具有欺骗性,因为这些环境不具备一年内完全降解的条件。 4. 营销者应就下列方面,对可降解声明作清晰而具体的限定,以避免形成欺骗: (1)产品或包装在其通常处理环境中的降解能力;和 (2)降解的速率和程度。
声明应附有充分的限定性说明
多年来,美国加州的《公共资源法》也一直对部分塑料产品(塑料袋、塑料瓶等)的环境声明,作出规范与限制。
而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修订后的新法将限制范围扩展至所有塑料产品。
《公共资源法》 Public Resources Code
对于塑料产品的环境声明,立法机关提出以下原则: 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防止消费者误以为标有环境声明,包括生物降解(biodegradation)声明的塑料产品被丢弃后,环境危害较小,而加剧塑料垃圾相关的环境损害。 2. 在塑料产品上作“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可堆肥”声明,本身即具有误导性,除非这类声明附有充分的限定性说明,所谓限定性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降解所需的环境条件和时间范围。 3. 鉴于生物降解的复杂性,以及多数塑料产品从生产制造到最终处置通常辗转多种环境,塑料制造商、销售商等相关方并不具备独立能力,作出充分的限定性环境声明而无需依赖相关的既定科学标准。
塑料产品的环境声明(environmental claim)需遵循: 1. 不得在本州出售标有术语“可堆肥”(compostable)、“家庭可堆肥”(home compostable)或“海洋可降解”(marine degradable)的塑料产品,除非在出售时,该产品符合 ASTM 有关标准或取得 Vincotte OK Compost HOME 认证⑤。 2. 除非塑料制造商、销售商等相关方取得产品的 Vincotte OK Compost HOME 认证,否则该产品不得标有“家庭可堆肥”一词。 3. 不得在本州出售标有术语“生物可降解”(biodegradable)、“可降解”(degradable)或“可分解”(decomposable)的塑料产品,或暗示塑料产品将在填埋场或其他环境中分解、降解,除非在出售时,该产品符合 ASTM 有关标准或取得 Vincotte OK Compost HOME 认证。 4. 若有公众要求,则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在 90 天内,以易于理解和科学准确的格式向该公众提供证明产品确实符合本章要求的充分信息。
图 | Tuv Austria
【注】⑤ OK Compost:比利时独立测试机构 Vincotte 发起的可堆肥塑料认证计划,该计划按照标准 EN 13432 和 ASTM D6400 进行测试和评定;“OK Compost HOME”是其中的可家庭堆肥认证。
塑料产品的环境标志(environmental label)需遵循: 1. 符合 ASTM 有关标准的可堆肥塑料袋制造商,应确保可堆肥塑料袋易于与其他塑料袋相区别。 2. “易于区别”指有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标志: (1)如果袋子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则应有相应的认证标志。 (2)根据下述之一进行标记: (a)袋子统一由绿色制成,在袋子的一面标有“可堆肥”字样,高度至少一英寸。 (b)袋子的两面均有“可堆肥”字样。 3. 在本州出售或分销的可堆肥塑料袋,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塑料制品可回收再生利用标志。
可堆肥塑料不应出现可回收再生利用标志 图 | 来源于网络
总结
误导性或欺骗性环境营销声明多少存在以下情况: 1. 含有虚假信息; 2. 含有无法证实的信息; 3. 含有夸大(产品性能的)信息; 5. 隐瞒部分(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信息; 5. 利用消费者的特定心理(比如容易接受专家意见)误导消费者。
目前,我国仍需进一步界定环境营销领域中的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并为消费市场上众多产品的环境营销声明建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规范。
期盼中国版《环境营销声明指南》早日到来,让市面上各种乱用“可降解”声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营销无处可躲,让虚假营销者承担起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蒋首华.美国《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38(03):72-75. [2]于淑波,王可范.规范环境营销市场,防范误导性法律风险[J].WTO经济导刊,2013(1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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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阿拉善SEE)提供资金支持。本文内容及意见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与阿拉善SEE的立场或政策无关。
编辑:摆脱塑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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